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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安徽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协会名称:“安徽省涂料行业协会”,英文名称:“COAT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NHUI ”,名称缩写:CIAA。 

第二条 协会性质:安徽省涂料境内从事生产企业、涂料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、涂料应用单位、涂料科研院所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全省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 

第三条 协会宗旨:搭建行业发展支持平台,为会员服务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维护行业、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,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,协调会员与政府、社会之间的关系,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,培育安徽涂料品牌,推动安徽涂料行业健康发展,促进安徽涂料行业走向繁荣。 

第四条 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 

第五条 协会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,接受安徽省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。 

 协会业务活动地域:安徽省境内。 

 协会住所:安徽省合肥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协会业务范围: 

(一)接受政府委托,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,对本行业生产经营、科研状况进行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会员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; 

(二)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,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,在会员生产、技术、产品和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,组织会员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总结,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; 

(三)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,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,为会员解决实际问题; 

(四)制定行业规定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保护行业公平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利益; 

(五)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,推广高新技术产品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,提高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,联系、帮助、协调解决行业会员在融资、技术、信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; 

(六)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、商务考察,与国内同行会员进行交流合作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,为会员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; 

(七)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、市场行情、技术资料、信息咨询等服务等,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; 

(八)组织市场开拓,发布市场信息,编辑专业刊物,开展行业调查、咨询等服务; 

(九)解决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问题; 

(十)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、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,组织协调行业会员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; 

(十一)接受与行业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,提出相关建议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; 

(十二)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,提出维护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; 

(十三)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,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; 

(十四)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,促进会员诚信经营,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; 

(十五)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 

(十六)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,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、会员依法委托的事项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无偿服务等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
 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 

 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 拥护协会章程; 

(二) 愿意加入协会,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 

(三)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 

(四) 在安徽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型会员、科研院所等。 

第十 会员入会的程序: 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
(二) 协会秘书处初审; 

(三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
(四) 协会秘书处发放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。 

第十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参加协会活动,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 

(二) 有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三)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 

(四) 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 

第十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; 

(二) 执行协会决议; 

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
(四) 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 

(五)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 

(六) 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。 

第十 会员单位每年需按规定缴纳会费。 

第十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 

第十 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,将由协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议会员代表大会对其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 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 

第十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 规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 

(二)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; 
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 

(四)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 

(五) 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; 

(六)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; 

(七) 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 

(八) 审议决定《安徽省涂料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》; 

(九)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第十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行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。 

二十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。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 

第二十 协会设理事会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会、理事组成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设立秘书处,秘书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。协会设立监事会,负责监督协会财务、协会章程的履行职责。 

(一)本协会理事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1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行业行为管理规范,并积极抵御一切违法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; 

2、积极带头,模范遵守本协会章程,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项决议; 

3、认真履行理事单位义务,按时缴纳会费,积极配合和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 

4、努力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,并起到表率作用。 

(二)理事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理事会提议,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可免去其理事单位资格,并予以公布。 

1、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; 

2、不能执行本协会决议者; 

3、制造伪劣产品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,破坏行业正常秩序者; 

4、停业、破产、撤销的单位或会员; 

5、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者; 

6、不能履行理事单位职责者,如:不按要求缴纳会费,不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 

第二十 理事会职权: 

(一)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 

(二)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 

(三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; 

(四)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; 

(五) 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,制定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 

(六)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 

(七) 确定协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,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(八)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。 

(九) 讨论决定吸收新会员; 

(十) 确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等事项; 

(十一)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十二)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 

第二十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,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。
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。 

第二十 协会根据会员发展的实际情况,考虑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设立的程序如下: 

(一) 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机构的具体方案; 

(二) 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 

(三)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 

第二十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 

(二)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
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; 
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(五)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; 
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 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

第二十 协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行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任职。 

第二十 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; 
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 

(四) 提名聘任协会秘书长。 

三十 协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内容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(二) 组织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 

(三) 负责筹备和组织年会; 

(四) 审查新单位入会,提出对会员的处分意见,报理事会决定; 

(五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 

(六) 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批准; 

(七) 提名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 

(八) 秘书长出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; 

(九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三十  协会设立监事会,由监事长一名,监事二名,组织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并履行职责: 

(一)检查协会的活动、财务状况,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;  

(二) 对协会工作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   

(三)当会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,要求予以纠正;    

(四)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;     

(五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;  

(六)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协会会议;   

(七)负责对协会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、监督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
第三十 协会经费来源: 

(一) 会费; 

(二) 捐赠; 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三十 协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人、资助人、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、会员的查询,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 

第三十 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第三十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第三十 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独立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 

第三十 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
第三十 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第三十 协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 

四十 协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,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。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,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,接受社会捐款等。活动前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 

第四十 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 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
第四十 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 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: 

(一)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; 

(二)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; 

(三) 协会发生分立、合并,需要解散的; 

(四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。 

第四十 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 

第四十 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 

第四十 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第四十 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四十九 章程经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五十 章程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。 

第五十 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